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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鼓励新建宿舍型保租房

转载 超级管理员2025/03/25 18:12:26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 作者: 373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解决无房职工居住刚需

  记者获悉,日前我市出台《关于推进产业园区工业配套用地新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鼓励产业园区将多个工业项目用地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集中布局,统一建设宿舍型保租房,保障园区“职住平衡”。

  员工住宿是企业招聘的关键要素。从吸引人到留住人,难关之一就是“能不能住得好”。“不少无房企业职工选择群租房来解决居住刚需,但一套民宅中若居住较多人员,存在一定安全和卫生隐患,且员工长期在外群租也不利于企业统一管理。”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此次出台的新政不仅为企业员工提供了更多租房供给,也通过标准化建设、“一园一策”,帮助员工住宿转向规范化管理。

  《实施意见》要求,我市具备实施条件的产业园区项目通过全装修成品房和装配式建筑形式新建宿舍型保租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宿舍型保租房原则上以本企业员工或者同一产业园区内企业员工租住为主。租金标准按我市保租房有关规定执行,应低于经评估的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配建的宿舍型保租房须按规定办理整体产权、整体持有,不得单独转让。符合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条件允许转让的,须与配套服务的工业项目用地按宗地整体转让,并报属地政府(管委会)备案。依法依规转让的,受让人应当依法履约,继续运营宿舍型保租房。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存在申报时点剩余土地使用年限少于10年的、宗地或地上房屋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未处理的(经相关部门同意建设和整改同步实施的项目除外)、被认定为闲置土地且未完成闲置土地处置的或未按土地出让合同及监管协议等约定履约的、土地涉及严重污染物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及存储等不适合配建的(经污染治理符合相关要求的除外)、土地涉及文物建筑并经文物部门审查不适合配建的等情形,不得申报建设宿舍型保租房。(记者 蔡柳楠 通讯员 戴诗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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