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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防办扎实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转载 超级管理员2025/03/25 18:12:11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 作者: 580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损坏人民防空工程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按照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标准限期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

为进一步加强人防行政执法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今年来,漳州市人防办加强“结建”检查,大力查处人防违法行为,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是加强“结建”检查。共对市区27幢民用建筑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情况开展执法检查,核实应建人防建筑面积共7552.7平方米,核实实建人防建筑面积共7858.03平方米;发现4幢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

▲开展现场“结建”情况检查


二是加大查处力度。针对以上4幢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行为,依法立案共3起。其中,已完成查处案件2起,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处罚款共10万元,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共181.048万元,责令补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共297.04平方米;另外,1起案件正在办理中,现已完成调查取证工作。

▲开展调查询问,制作询问笔录

  

三是严格修复人防工程。全力抓好设计、图审、施工、监理、验收等环节,督促某服务公司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严格按照被损坏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标准,完成修复防空地下室3082平方米。

▲严格修复被损坏人防工程

  

下一阶段,市人防办将进一步加强“结建”检查,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有效打击不修建防空地下室和损坏人防工程等违法行为,为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提供重要场所,筑牢人民防空的“地下长城”。(市人防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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